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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迁移到新乡的移民每人每多少地
1.05至1.4亩。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扶持力度加大后,34.6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的征地补偿从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提高到16倍,以有土安置为主,人均1.05至1.4亩耕地。南水北调即“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略性工程,分东、中、西三条线路,东线工程起点位于江苏扬州江都水利枢纽。中线工程起点位于汉江中上游丹江口水库,受水区域为河南、河北、北京和天津。
2、南水北调工程一共移民了多少人?
1、移民46.9万人。http://hb.ifeng.com/dfzx/detail_2014_12/29/3351298_0.shtml
2、“南水北调工程”,旨在缓解中国华北和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战略性工程。就是把中国长江流域丰盈的水资源抽调一部分送到华北和西北地区。我国南涝北旱,南水北调工程通过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南北方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分东线、中线、西线三条调水线。因其破坏水循环自然平衡,以及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该工程也被部分人反对。

3、南水北调到目前为止南阳人都移民到什么地方了
南水北调中线渠首水源地南阳市涉迁群众只要集中在淅川县,主要迁往地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内。包括:南阳市(唐河、社旗、邓州、新野等)、许昌市(许昌县等)、郑州市(中牟县等)、新乡市(原阳)、平顶山市、漯河市等市。希望对你有帮助。
4、南水北调移民是怎么补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20日 2005年6月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 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
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第二章 投资包干管理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项目法人委托给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则由省级主管部门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非地方项目在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 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护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投资包干协议。 第九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征地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直接费用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迁建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各自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分块包干使用,具体划分比例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时确定。 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及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征地移民工作的职责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预备费按照征地移民任务(包括非地方项目迁建)分配额度,并考虑特殊因素作适当调整。 中线水源工程3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7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5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5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其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的比例按本条第
二、三款执行。需动用随年度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需动用其余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十三条 有关税费由项目法人按已批准的征地移民投资概算中核定的金额支付给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按规定缴纳给有关部门或单位。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规划及投资概算、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的要求进行编制,并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和文物保护等的规模和投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报表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编制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包括受项目法人委托的非地方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非地方项目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并由项目法人汇总后一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下达项目法人。 依据已签订的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项目法人将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分解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 第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依据分解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协议,组织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庄重性,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非地方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项目法人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按其职责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严厉资金收支程序,庄重财务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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